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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看待古代“亲亲相隐”的现象?可以说合情合理但不合法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。
1、合情。人都有恻隐之心,对待血脉亲情更如此。《论语微子篇》里有这样一个故事。叶公语孔子曰:“吾党有直躬者,其父攘羊,而子证之。”孔子曰:“吾党之直者,异于是,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译为现代汉语意思是这样的。“叶公告诉孔子:我的家乡有个正直的人,他的父亲偷了人家的羊,他告发了父亲。孔子说:我家乡的正直的人和你讲的不一样,父亲为儿子隐瞒,儿子为父亲隐瞒。正直就在其中了。”在孔子看来亲亲相隐是有德之行。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,恐怕也是这个道理。维护亲情的尊严,保护亲情的利益是人之常情。
2、合理。古代儒家思想提倡以德治国,以孝治天下。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,家庭和谐社会才能稳定。子为父隐是孝,父为子隐是仁。讲孝道,以礼约束自己,是为有德之人。所谓“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”,正是基于忠孝礼仪的社会秩序。
3、不合法,是说“亲亲相隐”是非理性的,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。即使是古代,当家、国利益相冲突的时候,要求舍小家保大家,亲情不能大过“义”,所谓大义灭亲就是这个道理。
法,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,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。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纪守法。
亲亲相隐总体上是一个以家庭亲人为对象的隐瞒真相的行为。古令中外都有认可,但有几项须除外:一是叛国投敌、大逆不道,罪不可赦;二是家庭亲人相害,不忠不孝,情不可恕;三是其它公认不可恕行为。
亲亲相隐本是为了保护亲情关系,但不能做为犯罪的内部依持,现在这种情况有乱用现象,尤其是一些观念糊涂的家人,不能从正面培养亲人的品德,防微杜斩,反而事无大小处处包包庇过错,从而助长了家人的不守规矩的心理和行为,害人害已,实属无德之类,此类家庭终将无未来可言。
谢邀,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状况和信息闭塞现实下,为亲者隐实际是社会稳定一重要因素,无论当时统治者或家族群体都如此,甚至上升到道德层面,法不容情,但为亲者隐却是可容的,却有一点,家法不容,是当时社会稳定的需要,由社会现实和结构决定,随着社会发展进步,这一观点淡化以至与法不容也是必然的。
规矩礼仪始终是国人讲究的东西。比如我们说的“亲亲相隐”。天下最亲密的关系莫过于父子、祖孙、夫妻、兄弟姊妹。“亲亲相隐”指的就是这种有亲缘关系的人之间不互相告发举证。在孔子那里,人性和亲情是谁都绕不开的东西。
在《论语·子路》中记载了孔子和叶公的一段谈话。叶公告诉孔子,我的国家有一个很是直率,他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,这个人揭发了父亲。听到这件事情,孔子说,我们国家的情况和你说的不大一样,父亲要隐匿袒护儿子,同样儿子要隐匿袒护父亲。这就是孔子的著名论断: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在叶公看来,为人要“直”,这个“直”指的是真实率真。而在孔子眼里,“直”指的是人要遵守一定的规矩,这个规矩就是各种亲情关系必须相亲相隐,符合伦理。
孔子的这个论断逐步发展成了“亲亲相隐”,也就是对隐瞒直系亲属违法的行为,不予治罪。
人间最亲密的关系莫过于父母与子女,一个不偏爱子女的父母和一个不孝敬父母的子女都缺乏人性。在孔子看来,亲情是浓得化不开的东西,儿子不忍心看到父亲领刑和父亲不忍心看到儿子受刑一样,这是人的本性。
古往今来,最具有穿越感的人物就是孔子了。
孟子就秉持孔子的理念。在《孟子》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情。学生问孟子,舜贵为天子,皋陶是当时的执法者,如果舜的父亲瞽瞍杀人,皋陶能不能严格执法?孟子回答自己的学生,先把瞽瞍抓了。然后偷偷背着父亲瞽瞍逃跑。
在汉武帝时期,儒家思想的坚定推行者董仲舒提出“春秋决狱”的法制手段。他依据儒家经典给当时的执法者提供了治罪路径——由于《春秋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,所以父子间相互隐匿是合情合理的,不应算作违法行为。
公元前70年(本始四年),汉宣帝刘询下诏明确,“父子之亲,夫妇之道,天性也。”规定长辈庇护晚辈,除非晚辈犯死罪(特殊赦免要由皇帝批准),别的包庇罪都可以赦免;如果晚辈窝藏长辈,不管长辈饭了什么罪,都不负有刑责。诏令还明确了豁免范围——父母与子女、祖父母与孙子、夫与妻等近亲关系。
这时候,“亲亲相隐”制度第一次走进了法律之中。
到了司马睿(晋元帝)时代,卫展给皇帝建议,鞭打儿子给父母作证和拷打父母给儿子作证,都是违反伦理的行为,应该废止。
唐代更是拓展了“亲亲相隐”的范围。“同居相为隐”,将容隐范围由直系三代血亲、夫妻关系扩大到同财共居之人。外祖父、外孙、孙、媳妇、夫之兄弟及兄弟妻,都可以相互容隐犯罪,奴婢下人可以为主人隐罪。如果是旁系亲属(姑侄、叔侄等)互隐,就要对常规意义上的包庇罪(窝藏罪)减三等量刑。那时候,既可以隐护亲属的同案犯,也可以给犯罪的直系亲属通风报信。倘若对嫌犯亲人刑讯逼供,那么就必须释放罪犯。更有味道的是,如果捉奸,发现通奸的是亲属,那也不能告发。
在这方面,宋代理学家朱熹很是推崇孔子的观点,他认为“父子相隐,天理人情之至也。”
元代甚至出现了惩罚违背“亲亲相隐”规矩的具体措施。比如妻子不隐瞒丈夫罪行,就要被判鞭笞四十下。
清代《大清律例•名例律》规定,岳父母与女婿、公婆与儿媳妇、夫之兄弟及兄弟妻、奴婢、雇工与家长也必须相互隐瞒对方的罪行。
在孔子之后,亲情人性约束日趋刚性。亲亲相隐、亲亲互隐、亲亲必隐成为基本规矩。不这么做就违背了伦理。比如在梁武帝时代,一个儿子作证母亲犯了死罪。法官虞僧虬很是生气,生这样的儿子有什么用?判他流放。
尽管在秦始皇、武则天、朱棣时代,律令逼得人不得不抛弃亲情。
人都是肉身,始终都要走在情感和法理的轨道上。“大义灭亲”不是排斥“亲亲相隐”,“亲亲相隐”更不是拒绝“大义灭亲。”比如配偶、父母、子女不出庭作证,其实也是对“亲亲相隐”原则的一个秉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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